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5693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食品工业园工横二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7932473609。
法定代表人:郑承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国胜,男,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国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施工工程款共计56000元(其中包含垫付钢筋材料款20000元,及建筑施工各工种工人工资36000元);二、以上金额截止2021年5月1日,逾期支付,则以15.4%支付逾期利息;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至12月,原告承建中原乙烯换热站改造工程,项目期间所有实际使用材料款及装修部分的劳务支出费用,均有原告实际支付。该项目竣工后期,甲方结算项目工程款后,被告并未将专项款下发给原告,并经原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拒绝支付施工工程款已构成占用挪用建筑施工专项款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贾正伟、王恒鹏以被告公司的名义承接了中原乙烯换热站改造工程,总工程造价为1093000元,施工期间有变更。这个工程是贾正伟、王恒鹏干的,以贾正伟为主,被告与原告没有接触,不存在任何关系。现被告公司有濮阳市热力公司支付的60000元,没有支付的原因是施工方没有提供材料发票和工人工资表及施工资料,主要是害怕税务机关查,被告只知道施工人是贾正伟、王恒鹏,并不知道原告,原告属于贾正伟下面的人。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被告河南精中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河南精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其施工工程款56000元及利息。经审查,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充分的证明原告与被告河南精中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就案涉工程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主体不当,应予驳回起诉。就本案涉案工程款,原告可依据客观真实的法律关系另行向承担主体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程文军
审判员  胡爱国
审判员  李志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