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柘城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4民初1915号
原告: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汤阴县食品工业园工横二路东段北侧,确认地址:梁庄乡永兴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7932473609(6-12)。
法定代表人:郑承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运福,男,汉族,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柘城县。
被告:柘城县水利局,住所地:柘城县北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40058769414。
法定代表人:史云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柘城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路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