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2破申1号
申请人: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向阳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7932473609。
法定代表人:郑承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思语,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黔西县谷里镇新阳村石桥路。
法定代表人:唐仁森,系该公司董事长。
2021年4月1日申请人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诉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黔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了(2015)黔县民初字第32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864942.32元及支付违约利息,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时,本院还受理了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200余件,标的额4000万余元,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在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而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为800万元,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故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书,请求对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1年4月26日本院向被申请人送达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管辖移送申请书,以其系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为由申请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经审查,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确实属于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经本院告知申请人后,2021年5月13日,申请人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其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的请求,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樊 莹
审判员 刘 芸
审判员 马 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