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2执恢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承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思语,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唐仁森,系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以(2016)黔0522执8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347942.32元及利息,缴纳申请执行费1587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但其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履行给付义务;通过黔西市煤炭税费征收管理监控中心对被执行人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税控系统进行查封;并到被执行人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搜查。被执行人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执行案件账户汇入300000元,并承诺于2021年6、7、8月每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至本院执行案件账户,且自2021年9月起按销售量每出售一吨煤炭(不含矸石)提取30元履行系列案件,由本院按申请执行标的额所占比例分配支付给各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安思语,其表示由本院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承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