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民初2392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才风,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食品工业园工横二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7932473609。
法定代表人:郑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勇,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鲁山县下汤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下汤镇十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3MB1081025U。
法定代表人:李三阳,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严培,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鲁山县下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奇,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系鲁山县下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鲁山县下汤镇人民政府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2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新潮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鹏举
书记员岳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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