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9民初2842号
原告:南阳市恒筑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上庄乡老龙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7NKH5N。
法定代表人:杨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炜,南阳市功能区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新恒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朝阳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721899255L。
法定代表人:张召奇,总经理。
原告南阳市恒筑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恒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南阳市恒筑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阳市恒筑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颜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