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9民初5750号
原告:新野县诚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溧河铺镇**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093294633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新恒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县城朝阳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721899255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新野县诚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恒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于同日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野县诚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