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6民初349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5日,住淅川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11日,住淅川县。
被告:淅川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731318258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淅川县城关镇灌河路**。
原告***诉被告***、淅川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2019年11月12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偿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淅川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