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唐河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2708号
原告:唐河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泗州街道友兰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河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从原告处领取的工程款118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中标国道G311线襄城县一路段工程,并成立项目部。施工中,项目部聘用被告为工作人员,被告在聘用期间从原告处领取工程款1185000元。但该款未用于工程费用支出,被告应予返还,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无委托合同关系,被告非所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身份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河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康永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