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1328行审101号
申请执行人*河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河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29日,住*河县。
申请执行人*河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河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古城***沥青搅拌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了****(2019)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9年8月1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河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2019)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9)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依法强制执行****(2019)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