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1391号
原告:河南鼎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汇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89020031U。
法定代表人:刘帮龙,系公司经理。
被告: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七一路新天地**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27034199N。
法定代表人:周琛,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鼎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鼎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鼎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鼎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8元,由原告河南鼎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娜
书记员赵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