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霞光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破申5号
申请人: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七一路新天地12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周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霞光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丹水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梦森,该公司总经理。
2018年7月11日,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林建筑公司)以河南省霞光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光高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对霞光高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异议。2018年7月20日本院召开了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及部分债权人等参加的听证会,与会人员对金林建筑公司申请霞光高科公司破产并未提出有实质意义的异议。
本院查明1,2011年2月16日金林建筑公司与霞光高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主要承建厂区和办公楼土建等。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截止2016年7月10霞光高科公司最终欠款1835500元,加上2016年8月24日电汇借给霞光高科公司的30万元共计欠款2135500元,霞光高科公司一直没有偿还。2,霞光高科公司系股份制企业,成立于2011年,位于西峡县丹水镇工业园区,注册资金6980元,在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经营范围食品添加剂、调味料生产销售等,由于大股东移民加拿大,企业资金链断裂,于2017年7月23日停产,职工工资和社保欠付。各家银行纷纷起诉,所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峡支行本金5722万元及利息的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霞光高科公司系在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申请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及结算表等证据及借款的电汇凭证证据向霞光高科公司主张213万余元的债权,该债权是合法有效的。作为霞光高科公司的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申请该公司破产,是适格的申请人。霞光高科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近一年,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客观存在的,虽然其资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无证据证明但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存在,故符合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应受理该破产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河南省霞光农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建
审判员 任万富
审判员 杨 乐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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