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合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323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源,河南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合立置业有限公司。
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合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字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24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间届满后,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合立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合立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合立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8年1月16日将被执行人河南合立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提起初次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予以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相应被查询财产。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随后分别于2018年3月8日、2018年6月2日对被执行人河南合立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进行了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仍无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南合立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进行了��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合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并无房产、土地。本院于2018年6月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河南合立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河南合立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合立置业有限公司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字1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超
审判员 薛 锋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南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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