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323民初1131、1132、13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南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73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南娟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