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4010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2月6日出生,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紫金街道七一路新天地12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27034199N。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峡县**镇**村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3006052119X。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法所所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西峡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县**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请为20000元,本院准许。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权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