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4010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2月6日出生,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紫金街道七一路新天地12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27034199N。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峡县**镇**村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3006052119X。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法所所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西峡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县**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请为20000元,本院准许。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权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