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324民初2773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立恒,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社旗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保梅,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书范,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万正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竟,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社旗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万正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先菊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计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