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社旗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万正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324民初2773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立恒,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社旗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保梅,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书范,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万正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竟,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社旗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万正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先菊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计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