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7执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同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唐庄乡冀岗村东边。
被执行人社旗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社旗县城郊乡河南街长江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海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社旗县人民法院(2019)豫
1327民初12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04月07日向被执行人社旗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社旗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社旗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6×××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44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进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常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