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执2941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勇,系该合作联社主任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7月7日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8月15日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新县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新县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502执375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良军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汪明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