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代义高、商城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4民初53号
原告:代义高,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生,住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祥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山峰,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商城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7906040780。
住所地:商城县某某镇某路。
法定代表人:张德林,男,汉族,1966年3月23日生,住商城县。
被告:甘继福,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生,住商城县。
原告代义高与被告商城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继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代义高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义高以出院时间较短,暂时无法进行鉴定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义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代义高负担。
审 判 员 倪有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李继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