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4民初494号
原告:代义高,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生,住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祥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山峰,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商城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7906040780。
住所地:商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德林,男,汉族,1966年3月23日生,住商城县。
被告:甘继福,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生,住商城县。
原告代义高与被告商城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继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代义高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义高以伤情暂无完全恢复,鉴定时期未到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义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代义高负担。
审 判 员 倪有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李继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