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商城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振等与河南昌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商民初字第994号
原告商城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60407-8)。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商城县。
原告李振,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河南昌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G10411524000148701)。
法定代表人:刁雷。
住所地:商城县产业集聚区。
被告河南菁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号:411524000009499)。
法定代表人:刁雷。
住所地:商城县××集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城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李振与被告河南昌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南菁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城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李振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