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1民初1618号
原告:龙岩市山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腾飞工业区腾飞三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2YHBY6XD。
法定代表人:龚秀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海,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莉华,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民政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1772423719。
法定代表人:陶骞,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龙岩市山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岩市山甲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山甲建材有限公司以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山甲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3元,减半收取计391.5元,由龙岩市山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荣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罗 菲
书 记 员 黄巧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