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罗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监15号
申请人:河南省罗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
法定代表人:潘涛,该实训基地负责人。
被申请人: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罗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与被申请人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豫15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 判 长 吕树利
审 判 员 朱永超
审 判 员 王道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光杰
书 记 员 李师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