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1民初662号
原告:***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南里村汀州电商物流城3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20YKX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城关北隅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17724237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已全部偿还,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