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1民终75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区源通五金批发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区西兴***花园小区住宅1号楼000110室。
经营者:***,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河市**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城关北隅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材料员,住河南省罗山县。
上诉人**区源通五金批发商店、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
市**区人民法院(2021)黑110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区源通五金批发商店、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区源通五金批发商店、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区源通五金批发商店、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3.41元,减半收取5,201.7元,由**区源通五金批发商店负担4,998.34元,由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3.3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曹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陶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