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521民初2109-1号
原告: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城关北隅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17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山县宝元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B22好楼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074217261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山县宝元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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