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金诚建筑有限公司

***与何国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21民初875号
原告***,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何国光,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16592892R)。
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财政所)。
被告罗山县金诚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767849157J)。
住所地:罗山县新区。
原告***与被告何国光、被告***、被告***、被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罗山县金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仍未缴纳诉讼费,且未办理缓交、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