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金诚建筑有限公司

***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21民初4451号
原告:***,男,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代理人:***,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罗山县金诚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罗山县新区龙池大道与灵山大道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银、罗山县金诚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2018年12月12日,原告***以与被告***、*国银、罗山县金诚建筑有限公司已私下协商好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