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蔡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9执异10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新蔡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西城街新临路西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5763318307。
法定代表人:徐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德爱,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申请执行人: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罗山县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7425143502。
法定代表人:汪友中。
本院在执行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蔡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21年6月25日、2021年7月28日依法作出(2021)豫1729执1841-1号、184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征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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