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执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执行人: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7425143502,住所地罗山县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汪友中,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宿劳人仲案字(2018)第17号仲裁,于202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宝城分理处账户:1674××××3834存款5872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大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