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执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执行人: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7425143502,住罗山县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汪友中,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宿劳人仲案字(2018)第17号仲裁,于202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1年度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宝城分理处的账户1674××××3834存款58729.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大贵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