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3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522民初1253号
原告: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先涛,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3(又名**5),男,汉族,住光山县。
被告:**4,男,汉族,住光山县。
被告:卢某,女,汉族,住光山县。
被告:**1,女,汉族,住光山县。
法定代理人:卢某,系其母亲。
被告:**2,女,汉族,住光山县。
法定代理人:卢某,系其母亲。
原告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4、**3、卢某、**1、**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先涛、被告**4、**3互联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1、**2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在继承**6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卢某与**6(已故)生前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4、**3、**1、**2均是**6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卢某系被告**1、**2的法定监护人。2019年8月**6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0万元,原告于2019年8月将40万元汇入**6指定银行账户。**6于2019年8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口头约定用期两个月,月息按2分计息(见证据借条);2019年10月,**6突发意外死亡,借款至今尚未偿还;**6生前系信阳万博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卢某系信阳万博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且该公司只有**6、卢某两位股东;**6将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因此,被告卢某应当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又因上述被告均系**6的合法遗产继承人和管理人,应当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借条原件、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各一份;3、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4、光山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一份;5、光山县紫水海营街居委会生产资料总公司院内光国用(2014)第2014100号土地(524.7㎡),建成商品房,对外出售的照片6张。
**3辩称,其父亲生前与卢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其父亲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3、**4、**1、**2。其中**3、**4为前妻程延秀所育,**1、**2为现任合法配偶卢某所生。2019年10月29日,其父亲突发意外去世。其父亲生前向原告的借款,其不知情。2019年12月5日,其和**4在河南省光山县公证处作出(2019)豫信光证内民字第2050号《公证书》,内容为**3、**4自愿放弃继承对其父亲**6的名下的所有财产及债权、债务的继承权;声明人在此确认**1、**2和/或卢某是**6所有遗产仅有的继承人。因此,其父亲的任何债权债务跟其无关。另外,其父亲生前以其和其妻子的名义贷款300万元,经卢某办理后,已偿还其150万元,剩余未偿还,已申请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被告**3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为(2019)豫信光证内民字第2050号《公证书》复印件。
被告卢某,**1,**2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卢某与**6(已故)生前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4、**3、**1、**2均是**6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卢某系被告**1、**2的法定监护人。2019年8月,**6为家庭生活、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0万元。2019年8月23日,原告将40万元汇入**6指定的信阳万博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到现金40万元。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6生前系信阳万博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卢某系信阳万博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且该公司只有**6、卢某两位股东。2019年10月,**6突发意外死亡。2019年12月5日,被告**3、**4在河南省光山县公证处作出(2019)豫信光证内民字第2050号《公证书》,内容为:**3、**4自愿放弃继承对其父亲**6的名下的所有财产及债权、债务的继承权;声明人在此确认**1、**2和/或卢某是**6所有遗产仅有的继承人。在**6去世后,原告找被告催要借款未果,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五组证据及被告**3提交的公证书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2019年8月,**6向原告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40万元,并于2019年8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6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因该笔借款汇入**6与被告卢某开设的公司帐户,债务的用途应当认定为家庭生活、公司经营。此笔债务应认定为**6与卢某夫妻共同债务;其继承**6被告**1、**2均是**6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6的财产不具有确定性,其二人应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为承担清偿责任;在其没有成年时,其民事相应责任,由被告卢某代理进行;原告请求**1、**2在继承**6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清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4、**3在其父亲去世不久,以公证的方式放弃继承,依我国民法典相应规定,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关于利息的有关规定,借款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而主张利息的,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清偿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40万元;
二、被告**1、**2以实际继承管理**6遗产价值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的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在其未成年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履行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
三、驳回原告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4、**3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00元,由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左忠志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肖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