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2民初3023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被告:***,男,住光山县九龙新区。
被告:官绪发,男,住光山县。
被告:曹作堂,男,住光山县。
被告: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远国。
原告***与被告***、官绪发、曹作堂、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余艳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