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民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523执异18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县新集镇东明路1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0RE9Y5W。
法定代表人:方霞,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15231976********,住新县城关。
二异议人委托代理人:刘荣荣,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向思文,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30291966********,住新县桃园新村。
被执行人: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城东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7313378541。
法定代表人:曹远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思文,身份信息同上。该公司副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民置业公司”)与向思文、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豫1523执36号]中,异议人***民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案件中以判决内容不明确为由迳行结案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举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民置业有限公司称,2022年3月30日,新县人民法院告知,其申请强制执行的与巨力公司及向思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其认为,被执行人并未完全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与事实不符,严重违法。关于判决书所指“前期工程验收相关资料”的具体内容及范围,申请人通过询问建设工程验收备案部门,已经向法院提供了详细清单,并且把需要被申请人巨力公司签字盖章的相关资料全部打印出来交给了法院,内容及范围已经明确具体,不存在范围不明无法执行一说。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复对被申请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巨力公司及向思文称,从转账上可以看出申请执行人是按招标合同价执行,他们目前支付的工程款仅是工程总造价的10%,我公司无法向他们提交中期及后期资料。而且,我公司仅完成了主体封顶和二构的90%,二构的另外10%是申请执行人另找他人施工的。如申请人需要中后期资料,非我公司承建的部分申请人必须提供工程质量保证书,且需按照总招标价缴纳相应的税金。
本院查明,原告(反诉被告)***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向思文、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豫1523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其中判决内容第二项为“被告河南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思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出施工现场并交付前期工程验收相关资料”。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巨力公司未履行义务,鸿民置业公司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准予强制执行[(2022)豫1523执36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思文向本院提交了部分工程验收相关资料,本院多次通知异议人鸿民置业公司、***来院领取遭拒绝,后本院执行人员先后于2022年3月28日及30日到异议人所在地送达,异议人均拒签。后本院以判决内容不明确为由,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异议人鸿民置业公司及***对该结案方式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审查中,经函询原审判合议庭,得知“交付前期竣工验收材料”的范围指由巨力公司参与完成的所有工程的验收资料,包括主体封顶和实际施工的二构部分的验收资料。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2021)豫1523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内容第二项“被告河南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思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出施工现场并交付前期工程验收相关资料”中的“前期工程验收相关资料”理解产生分歧,在未能协商一致、双方各执己见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应及时函询原审判合议庭的意见,明确执行依据后再处理,不宜迳行结案。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本次审查合议庭直接函询原审判合议庭意见,查明判项中“交付前期竣工验收材料”的范围是指巨力公司实际施工完成的所有工程验收资料,包括双方争议的主体封顶和实际施工的部分二构的验收资料,故,执行中,可结合函询意见,对未履行部分继续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对(2022)豫1523执36号案件按执行完毕结案的执行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聂晓静
审判员  李伦达
审判员  余丽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茂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