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2民初5391号
原告:***,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被告:***,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被告: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城东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7313378541。
法定代表人:曹远国。
原告***与被告***、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忠焰
人民陪审员 吕述运
人民陪审员 雷莹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