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2民初4599号
原告:***,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城东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73133785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
***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30366元及利息(利息以3036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日止);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中标了市财政项目信阳市儿童医院病房楼工程后,在建设的过程将其中很小的不锈钢楼梯栏杆扶手等小活,交给原告施工制作。原告承接的小活为包工包料。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进行了精心的制作。制作好以后,又根据被告要求的时间进行了安装。活干完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对原告应当得到的工资款、材料款进行了结算。2018年10月2日被告公司出具结算清单,原告完成的楼梯、平台护栏、围墙护手三项应得款项66261元,被告方工地负责人**签名,被告公司项目部加盖印章。2019年5月27日原告完成儿童医院一层落地窗防护栏安装,应得款项6305元,被告方工地负责人***、***签名,被告公司项目部加盖印章。2019年6月26日原告完成楼梯护手转向平台加焊不锈钢挡板,应得材料款、人工工资2800元,被告方工地负责人***、***签名确认。原告共计应得款项75366元。以上应得款项,真实客观,有被告方的签字、**确认。原告的辛劳付出,被告应当支付。但被告毫无企业诚信,区区数万元辛苦钱,一直拖欠不给。在原告的多次索要下,被告公司经理**给了一点,被告公司负责人***代表公司给了一点,共计给了45000元。对剩余款项至今拖欠不给,原告反复索要无果,不得不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系信阳市儿童医院病房楼建设,不动产所在地位于信阳市平桥区,属专属管辖,本院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南省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平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