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光山县远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22民初2639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9月12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申鼎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山县远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官渡河产业集聚区西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55164226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东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73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20日生,住光山县。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7日生,住光山县。 被告:***,男,汉族,1961年10月6日生,住光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光山县远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