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金博建设有限公司

信阳金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4403号
原告:信阳金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管理区周家山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夏厚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男,汉族,1990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金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金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金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金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信阳金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金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