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金博建设有限公司

信阳金博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利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791号
原告:信阳金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厚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艳,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利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正阳,经理。
原告信阳金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利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信阳金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金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信阳金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书记员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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