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民申5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中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中能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89943502H。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少年路5号少年宫内。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山东省淄博市居民,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少年路5号少年宫西楼207室。系肃**固族自治县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信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28641855M。
公司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狮河区金牛山管理区周家***会。法定代表人:**全,男,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585391392Y。
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银川市房地产交易大厦主楼2720室。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银川市。
原审被告:***远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397029185H。
公司地址:金昌市金川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现在兰州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肃**固族自治县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1079262977X。
公司地址:肃南县明花乡境内。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中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信阳**公司及原审被告***宝公司、***、***远公司、肃南中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肃**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甘072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中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因原告信阳**公司与被告***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肃**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甘072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四)、(六)款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再审请求:请肃南县人民法院撤销作出的(2020)甘072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中让山东中能公司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请肃南县人民法院撤销(2022)甘0721执73号对山东中能公司执行失信的决定书,该失信决定书依据的(2020)甘072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有错误。事实与理由:肃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72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中让山东中能公司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具有明显错误。理由如下:一、山东中能公司从未与原告信阳**公司联系和接触过,也从未与原告信阳**公司签署过任何协议,也从未委托过原告信阳**公司进行施工。山东中能公司也从未与该判决书中其他被告(***宝公司、***、***远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过任何工程建设合同。既然是原告信阳**公司诉***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山东中能公司从未与该判决书中相关方签署过建设工程合同,山东中能公司与原告***宝公司从何而来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肃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72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中让山东中能公司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具有明显错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所以,山东中能公司与该民事判决书中所诉事项没有关联和牵扯。二、由于疫情原因,不允许人员流动,以及山东中能公司无差旅费用的原因,山东中能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不表示山东中能公司对抗辩权的放弃。山东中能公司申请再审。三、经肃南县人民政府对该(2020)甘072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中相关工程款的梳理和解决,已经解决了原告信阳**建设有限公司绝大部分工程款的诉求。肃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22年3月18日分4笔83.4387万元、450.468万元、35.515万元、122.8324万元冻结山东中能公司银行账户,把山东中能公司作为执行对象以及冻结银行账户的金额都是错误的。请肃南县人民法院撤销对山东中能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请肃南县人民法院撤销(2022)甘0721执73号对山东中能公司执行失信的决定书,该失信决定书依据的该判决书有错误。综上理由,山东中能公司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肃南县人民法院撤销作出的(2020)甘072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中让山东中能公司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本案经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72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已于2021年12月20日生效,再审申请人山东中能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法院申请再审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故本院对山东中能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再予以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中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芝琴
审判员 ***
审判员 俞 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