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22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新安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新城杭州路煤炭局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维宏,男,汉族,生于1960年7月25日,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执行人:三门峡北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产业集聚区现场办公楼106、1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新安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与三门峡北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豫1203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2018年8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实行了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证券、无金融类理财产品、无银行存款。通过传统查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等不动产登记。2018年5月29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被执行人未建成的建筑物诉讼前已被三门峡市陕州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收购处置。收购款被他案冻结。公司股东均涉嫌非法集资被逮捕羁押。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执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建海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