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执24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7月2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06550477Y。
法定代表人:王献国,男,汉族。
***与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29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应偿还***62675元。因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申报财产。
二、2021年9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银行存款:无
不动产:无
证券:无
保险:无
车辆:无
三、2021年11月9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0月25日,向伊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名下有房产信息。
2021年10月23日,向伊川县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信息。
四、2021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11月10日,对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献国,作出了拘留决定书,因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行踪,未实际拘留。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23日向申请人发出律师调查令告知书。
本案执行标的为6267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共计840元未执行到位,尚余62675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赵孟欣
审  判  员  张锁乾
审  判  员  李新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兼)  陈万宏
书  记  员  张 翼
评议合议笔录
关于***与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评议合议时间:2021年11月19日
评议合议地点:执行局118室
合议庭成员:李新阁、张锁乾、赵孟欣
评议内容: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2021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申报财产。
二、2021年9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银行存款:无
不动产:无
证券:无
保险:无
车辆:无
三、2021年11月9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0月25日,向伊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名下有房产信息。
2021年10月23日,向伊川县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信息。
四、2021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11月10日,对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献国)采取了拘留决定书的强制措施,因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行踪,未实际拘留。
六、于2021年11月18日通过微信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措施后,现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6267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共计840未执行到位,尚余62675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该案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有39起,都是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已将执行流程告知申请人,但申请人不同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