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7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3月19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现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29706550477Y,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献国。
被执行人:张进中,男,汉族,1963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关于***与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张进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7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张进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8054元,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件的受理费751元。因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张进中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张进中在银行及财付通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张进中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张进中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张进中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奇瑞牌、帕萨特牌、北京现代牌汽车三辆(车牌号:豫C×××**、豫C×××**、豫C×××**),本院已轮候查封奇瑞牌、帕萨特牌两辆汽车,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北京现代牌汽车(车牌号:豫C×××**)未查询到该车辆信息。
6.查明被执行人张进中名下有保险,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价值较低,暂不要求处置,其他保险为农业保险,暂无法处置。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找到被执行人张进中及该公司的负责人,也未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张进中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张进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69726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已查封的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张进中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梁书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