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执5340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洛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117313051749。
法定代表人:陆德明。
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06550477Y。
法定代表人:王献国。
洛阳市洛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11行审10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29日、2021年10月25日共计提起两轮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土地等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2.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前往伊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前往伊川县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的注册经营地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政府院内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询问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未找到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因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献国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0311执53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周亚男
审 判 员 朱 冲
审 判 员 张 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向世超
书 记 员 郭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