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22执124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执行人:洛阳市孟津翟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平乐镇翟泉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洛阳市孟津翟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孟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过程中,案外人***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6月4日依法作出(2018)豫0322民初91号民事判决,撤销了本院(2016)豫032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322执12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