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洛阳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嵩县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2民初1624号
原告:洛阳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孟津县城关镇惠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嵩县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嵩县城水源街六号。
法定代表人:刘五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嵩县。
原告洛阳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嵩县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0日开庭进行审理,2020年7月20日原告洛阳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开庭审理,被告***已向原告洛阳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在付款条件具备时支付原告工程款112400元,原告已收到被告***承诺书,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0元,由原告洛阳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