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2民初2416号
原告洛阳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地址:孟津县城关镇慧林路西段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嵩县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嵩县城水源街六号
被告***,男,汉族,1981年7月30日出生,住嵩县
原告洛阳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嵩县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洛阳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宁一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