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宜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道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洛阳市宜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238号
申请人:河南道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9841808M。
法定代表人:张道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开波,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市宜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住所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锦屏北路东侧会信用代码91410327772160629H。
法定代表人:李备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住所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3141768M。
法定代表人:田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清丰县,住所清丰县马庄桥金豫大道中段路东用代码914109226959780121。
法定代表人:宋家宝,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道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市宜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道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宜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共计12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道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宜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丰县东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共计12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军景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