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执他5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宜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亿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位于宜阳县,且宜阳县法院有关联案件,由宜阳县法院立案执行更有利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由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执行局收到本裁定后将相关案卷材料移送宜阳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仲锋
审判员 李立华
审判员 李丹杰
书记员 张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