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陕0113民初12051号
原告西咸新区XX城聚和物资租赁站(以下简称“聚和租赁站”)与被告洛阳市宜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和租赁站经营者王海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义、张焕、被告建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聚和租赁站与被告建安公司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按协议约定为被告提供租赁物,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原告诉请的租赁物数量、租金计算标准符合合同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002437.37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案涉项目系违法建设被拆除致使剩余租赁物灭失,原告对租赁物灭失无责任,理应由租赁物承租人即被告承担租赁物灭失的责任,因双方均认可剩余租赁物价值为600000元,故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日,原告聚和租赁站(甲方、出租方)与被告建安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承包建设的位于西安市XX村XX路南侧、西安市第二看守所西侧的邵雨·雁唐府邸2﹟住宅楼出租建材物资,出租方式为包主体一次性混凝土结构内外架、临边防护的钢管扣件、顶丝等;乙方收到甲方每批租赁物资全部按进场日的次日开始计算租金,春节期间应扣除1个月休假日,在施工中,扣件螺丝不完整不做赔偿,若有损坏,2个半成品按一个成品计数,丢失的扣件按当时市场价赔偿给甲方;工程主体封顶两个月后付款,超过两个月不能付款的按同期银行利息计算。租金价格标准为:钢管每米每天0.007元,扣件每个每天0.003元,顶丝每天0.04元,炮筒每天0.003元,以甲乙双方签字的《租赁材料收发明细表》为准。所有材料进场时,甲乙双方共同按规格型号收货(钢管允许-20CM误差)并检查材料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乙方可以拒收,钢管以延长米计算,允许-20公分误差,扣件允许有3%损耗计算。”上述合同签订后,2015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17日,原告陆续分25批次向被告出租钢架管(73436.7米)、扣件(55680套)、顶丝(丝杠小号1440套)、LG200MM(455根)。2015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30日,被告陆续向原告退还钢架管23589.4米、扣件14969套、顶丝(丝杠小号)860套、LG200MM285根,被告就剩余钢架管49847.3米、扣件40711套、丝杠小号580套、LG200MM170根至今未向原告退还。截至2021年1月26日,被告未付租金为:钢架管720931.74元、扣件234925.88元、顶丝45493.6元、LG200MM为1086.15元,被告未付租金共计1002437.37元。
另查明,被告承建的案涉邵雨·雁唐府邸工程项目自2017年施工至主体31层,后一直停工至2021年1月,2021年1月15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曲江新区支队向案外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发出《告知书》,告知其“位于长安南路以东的韶雨地铁城项目、军警路以南的雁唐府邸项目,被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曲江新区分局认定为违法建设,通知于2021年1月24日18时前,将该两处建筑范围内的塔吊及其他物品清理完毕,如逾期未清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单位自行承担”,2021年1月底案涉项目被整体拆除。因案涉项目拆除致使被告无法退还剩余租赁物,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剩余未退还的钢架管49847.3米、扣件40711套、丝杠小号580套、LG200MM170根价值进行议价,双方均认可上述租赁物价值为600000元。
上述事实,有《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发料单、收料单、《告知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一、被告洛阳市宜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咸新区XX城聚和物资租赁站租赁费1002437.37元;